依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<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>的通知》(國稅發[1993]154號)規定,(四)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,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,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,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,應在移送...閱讀詳細
共1页/1条